我國的合法建築被強拆違反什麼法律?
一、我國的合法建築被強拆違反什麼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合法強拆要考慮哪些因素?
合法的強制拆遷,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拆遷人應當依法辦妥拆遷手續,如拆遷許可證等。
2、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已屆滿:
(1)補償安置協議、裁決所定的拆遷期限已經屆滿;
(2)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簽發的公告指定的搬遷期限已屆滿。
3、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
4、經多次勸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遷人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以保證被拆遷人獲得權利的補救。
6、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補償,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仍拒絕搬遷,此項條件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7、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被拆除房屋有關事項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證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況的原始證據事實不會因拆除等原因而消滅或破壞,一旦事後發生糾紛時可以及時查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政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時候會進行強拆,由此造成的衝突事件也很多。如果真的遇到了我們的合法權益被政府的行為侵害的時候,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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