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違建怎麼做不被強拆?
一、我國的違建怎麼做不被強拆?
1、因為證件不全可以補辦手續的建築,這樣的建築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城鄉規劃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來獲得房屋建設的許可證,所以説對於可以補辦手續的違法建築應當是予以限期改正的機會。
2、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不應當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如果自己的房屋只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有房產證和相應的建築工程規劃手續,那麼是不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這種情況屬於證件不全,到最後還是可以補辦的。
3、行政機關同意招商引資企業建設的建築
企業會經過行政機關或者職能部門同意建設建築,那麼這些被同意的建築其實也應該不被算作違反建築。
4、從行政機關直接買斷土地使用權的,並且在該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有的人會通過招商引標或者拍賣的方式,通過行政機關來購買土地使用權,但如果當時出售的只有地上土地的使用權而沒有地上房屋的相關手續,這樣的建築到最後是不會被認定為違章建築的。
5、農村的三種土地上建築不屬於違章建築
農村在承包地或者荒山荒地自由開墾的土地,基本農田建設的土地,這三類土地上的建築不應當被認定為違法的建築。
6、在土地總體規劃之前建造的房屋
這樣的房屋符合當時的土地規劃,那麼建造之後雖然不符合現在的土地建設條件,不過也不能隨便的就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按照法律規定來看只能沒收,不能限期來拆除。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中不難看出,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即便被徵收人已經得到補償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補償安置,徵收機關也無直接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
1、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行政訴訟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合法拆遷的前提是拆遷機構需要與被拆遷户之間有拆遷協議,協議中必須明確約定被拆遷户是出於自願而非脅迫而訂立的協議,還有拆遷賠償的方式和金額等,並且在協商之前,拆遷機構還必須經由行政機關申請,取得行政機關准許拆遷的批准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拆遷的程序中,一個是因為證件不齊全,那麼有關部門是不能進行強行的拆除,或者是行政機關買斷土地以及招商之類的也是不能夠強拆的。如果暴力強拆可能會有一定的法律責罰比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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