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事故的表現具體有哪些?
醫療責任事故的表現具體有哪些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藉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診治中遇到明知複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處理;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5、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6、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及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延誤治療;
8、不按醫療原則,濫用毒麻限劇藥品,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
9、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醫療法或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醫療法。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2.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並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醫生的義務在於儘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並非對未能治癒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採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説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是以合同關係追究醫療責任的,如德國,瑞典,奧地利,希臘,法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國.
對於醫療事故,國家的有關部門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犯,但是對於自的維權事情,自己不必過於擔心,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要準備好的有關的證明材料,這樣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才會有着積極的作用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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