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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未到期違約請律師維權的費用是多少

一、勞務派遣合同未到期違約請律師維權的費用是多少?

勞務派遣合同未到期違約請律師維權的費用是多少

勞務派遣合同未到期違約,請律師維權的費用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二、勞務派遣關係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勞動生產都不相同,它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組織形式。

2、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是其一個很重要的特點,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派遣單位則會按照協議的約定將合適的職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的過程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不必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正式的勞動關係,被派遣勞動者只需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給付相應的勞動,有關的用工單位則向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至於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管理,則是由派遣單位來進行的。因此,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始終不發生人事管理關係或者隸屬關係。

3、“三角關係”的用人模式。

由於勞務派遣中勞動力的僱傭和使用相分離,所以在勞務派遣中的勞動法律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應訂立勞動合同,並約定勞動者為他人提供勞動,用工單位則依法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所以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合法的勞動關係。但派遣單位作為形式上的用人單位,其招聘、僱傭勞動者的目的並非是要使用勞動力,而是為了通過向用工單位“租借”勞動力,從而獲取相應的租金,他們之間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單位為用工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者以滿足其用工需求。

事實上,在勞務派遣或者勞動關係中,提前解除用工關係不一定就構成違約,類似於被派遣的員工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用工單位是可以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的,對於被派遣員工來講,用工單位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被派遣員工也能提前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