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強拆違法行為有哪些?
一、那強拆違法行為有哪些?
1、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
2、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3、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房屋強拆可以分為幾類
1、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拆引是指現行條例下,由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等主體執拆遷許可證進行的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拆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職務違規犯罪
政府及房屋徵收主管部門、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拆遷過程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組織實施違法強拆活動;越權批准實施強拆行為;或存在貪腐行為,明知強拆行為違法而包庇、配合的,也將視情節依法接受相應的處分或刑事處罰。
對於存在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拆遷人員,被拆遷人依法有權將相關線索舉報反映給上級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有權依法向監察機構和檢察院檢舉。對於被拆遷人在強拆過程中遭受到的損失,相關責任機構和責任人也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強拆過程中只要使用了威脅暴力等手段都是違法的,根據規定強拆過程中涉及的違法行為包括了侵犯人身權利,還有損害財物等方面,如果遭遇強拆的話可以起訴當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法律是會維護自身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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