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過程中強拆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1、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
2、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3、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二、徵地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三、徵地申請強拆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總的來説,強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比較多,這裏也無法一一概述,必須得根據具體的違法行為才能準確分析。事實上在土地徵收過程中,也不是絕對不能強拆,但強拆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而且強拆之前也得先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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