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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公告的法律規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公告的法律規定

房屋拆遷公告是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拆遷申請、頒發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向被拆遷人宣佈拆遷決定的一種方式。因為房屋拆遷涉及面很廣,關係到許多居民、單位的切身利益,為便於公眾閲讀知曉的公告方式,有利於讓公眾知曉拆遷範圍、拆遷面積、拆遷期限以及其他關於拆遷的事項。其目的之一是,讓被拆遷人理解房屋拆遷是國家建設的需要,是城市規劃和舊城區改造的需要。任何單位個人應當服從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工作;其目的之二是,告知被拆遷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以保證自己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為了使拆遷工作順利開展和具體落實,拆遷公告發出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耐心、仔細地為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對拆遷範圍內的每個被拆遷人的實際情況做深入調查。為拆遷工作的順利完成做好準備。

拆遷公告,一經發出,就要產生巨大的影響,產生一系列法律後果:

1自公告確定的拆遷之日起,拆遷紅線範圍內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單位分別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喪失,收歸為國有,並同時交付給拆遷人享有。雖在拆遷公告前,拆遷人已經取得公告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未直接實現對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出拆遷公告,拆遷人就實際地成為國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拆遷紅線範圍內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受到限制,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賃房屋。

3公告發布之日起,被拆遷人享有要求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的權利,而拆遷人負有此義務。

4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拆遷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開工的項目,不得開工;正在開工的項目,應立即停工。

標籤:拆遷 法律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