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公告什麼時候下發,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徵地公告什麼時候下發,主要內容是什麼?
1、公告下發時間:
依據我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徵收土地的公告,由土地被徵收地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2、主要內容:
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口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二、發佈預徵地通告和徵地公告的區別是什麼?
1、發佈時間不同
徵收土地預公告是政府徵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是徵地正式批准之後作出的公告。
2、兩者目的不同
徵收土地預公告目的是告知徵地基本信息,徵求村民意見。徵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徵地農民土地已經被批准徵收,如果被徵地農民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或訴訟等法律救濟。
3、法律效力不同
政府徵收土地,徵收土地預公告並沒法律效力。徵收土地公告則具有法律效力。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是以最終發佈的公告文件為準的,因為預公告發布以後還會進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終公告。
政府機關進行徵地公告之前應當先向社會進行預徵地通告,然後在組織專家以及工作人員等進行徵地研討,確定具體的徵地範圍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機關進行徵地的前提是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徵地人民有權提起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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