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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失地補償發放條件

情形不同則發放條件和手續也不同。
1、如果為合法徵地,應當由省級以上政府審批,政府在審批時同時批覆土地徵用方案,批文下達後,縣級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徵用方案制訂徵地補償標準,政府應當公示該標準,被徵地人有異議的可申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裁決;
2、如果為非法徵地,則補償安置標準由被徵地農民與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被徵地農民可以拒絕。
3、如果政府強制拆遷,村民可聯名控告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農民失地補償發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