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隨着城市發展的需要,拆遷的現象非常多,不論是在農村還是城市。拆遷就要涉及到補償的問題,但是各個城市的拆遷補償標準有不一樣。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山東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山東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由省住建廳起草的《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近日正式出爐。與2006年修訂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條例(草案)》特別增加了舊城改建項目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被徵收人不同意不得強徵的規定,同時明確了最低不低於45平方米的補償標準。
超30%被徵收人不同意不能拆遷
記者從省住建廳相關部門瞭解到,此次出台的《條例(草案)》中,增加了對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特別規定,明確了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被徵收人不同意徵收書面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則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意見。
《條例(草案)》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初步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方案經修改和完善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若仍有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被徵收人表示反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則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依據《條例(草案)》,因舊城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或者徵收房屋面積較大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補償標準下限提高至45平方米
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直接關係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徵收工作中的核心環節,也是本次條例制定的重點。記者瞭解到,為確保被徵收羣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於原徵收面積的新房,保證住宅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補償內容、補償標準,並對被徵收房屋價值做了特別説明。
記者查閲現行拆遷管理辦法獲悉,原有規定中,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即“使用面積34平方米”),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而此次出爐的《條例(草案)》則提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45平方米建築面積,對被徵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增加面積所需的補償費用,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延長過渡期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
對於拆遷户普遍關心的臨時安置費問題,《條例(草案)》規定,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一次性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其中,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增加一倍支付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建築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則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一般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房屋價值評估充分尊重被徵收人意願
在房屋的徵收和補償過程中,不管是住宅房屋還是非住宅房屋,房屋價值的確定總是備受爭議。記者瞭解到,為讓評估更加公平公正,《條例(草案)》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上充分尊重被徵收人的意願,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超過半數的被徵收人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若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採取逐户徵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對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確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先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核並出具鑑定結論。
建設單位參與拆遷要處罰
除上述受眾多拆遷户關注的問題,《條例(草案)》還規定,建設單位參與拆遷活動的,由房屋徵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八種行為進行了詳細列舉,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八種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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