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農村自留地的權屬是怎麼規定的?
一、自留地之權屬的法律規定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同樣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九條還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因此,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的所有權均屬於集體的財產,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二、自留地的徵地補償問題
自留地在產生之初的一個最大的優勢就是不需要繳納農業税,享受相關的農業優惠政策,但是自我國取消農業税後,其與通常的承包地的界限已經很難區分,在某種程度上來説,等同於農村承包地,但是,國家並沒有給農户發放專門的自留地使用權證書,因此,關於自留地被徵收,能夠拿到多少補償,需要分情況來看;
第一種情況:自留地合併為承包地
徵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助費;
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徵地的農民;
土地補償費不低於80%的部分屬於被徵地農民,剩餘部分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第二種情況: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徵地農民所有;
安置補助費: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獲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選擇是拿補償還是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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