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案件中程序性方面有何種的注意事項
企業拆遷糾紛一直協商無法解決,通常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那麼拆遷糾紛行政起訴在程序性方面需要注意什麼事項,本文將結合本所律師辦案經驗予以探討:
一、訴訟時效問題
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為之日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如對複議決定不服,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15日內。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為的,則起訴期限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是關於動產的訴訟最長起訴期限為5年,關於不動產的訴訟最長起訴期限為20年。
二、法院立案問題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實行了立案登記制度,但是各地區掌握的標準不一致,有的法院對於符合條件的當場立案、有的法院實行七天審查立案、有的法院需要在網上預約才能立案、有的法院實行先訴前調解一段時間後再立案,上面這些情況都是在立案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如果在法院收到起訴狀7日以後仍未通知立案的情況下,立案的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決定自己審理。
所以當起訴到中級人民法院時,中級人民法院必須作出處理。
三、證據取得方式
訴訟過程中明知道對方違法證據卻無法取得怎麼辦。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一)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需要説明的是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被告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可以收集證據嗎。
答案是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被告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以及其他公民、組織收集證明自己行為合法的證據。
被告以這種方式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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