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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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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是帶有福利性質的,但是法律對於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是有明確規定的,大家都應該知曉一下法律對於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可以加強自己在這方面的意識,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下面本站的小編將做詳細地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釋義】本條是關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規定。

一、農村村民實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農村村民只能在一個地方擁有一處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因此,農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不能到其他鄉村(或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這主要是對新申請宅基地而言,但因房產繼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農村村民可以出賣等方式處理,也可以維護原狀,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退出。這裏還需説明的是一處宅基地不等於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開的,但面積應當累計計算。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達到規定的面積標準,不得購買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區購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作為住宅。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國地域遼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自然環境差異很大,各地對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對宅基地的面積也相差較大,無法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原《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已作出了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會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

二、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只能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的土地,這是本法確定的原則。由於目前農村居民點建設分散,農民宅基地超標較為普遍並且村內存在許多空閒地,形成“空心村”。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用地高達190多平方米,超過最高標準150平方米的27%。因此,今後農民建設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除實行遷村並點、土地整理和災後重建外,原則上不得佔用耕地建住宅。

三、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要公開、公平和公正,要按農村村民自治的原則,發揮村民代表會議的作用,由村民會議討論是否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審批前,應當聽取農村村民的意見,批准後,應當予以公告,接受羣眾的監督。

四、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不得批准宅基地,這是為了防止農村村民以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而採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組)內由於兩户的宅基地都未達到標準,而進行宅基地調劑,由其中一户申請宅基地的,不屬此列,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

以四川省為例:

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計算,4人的户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計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農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可以適當增加,具體標準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擴建住宅所佔的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綜上所述,對於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我國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情況卻要看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實施辦法,就此小編建議您可以在本站網站上向在線律師諮詢,您會得到及時的更傾向您的實際情況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