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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徵地補償款嗎?

隨着國家建設的開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宅基地承包地被佔用,其中老百姓最關注的就是補償款的發放。對於宅基地的安置和承包土地的安置,安置方式和安置利益是不同的,其中由以承包地的補償產生的爭議最大。一般出現的情況就是補償太低,根本無法彌補失地農民的損失。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為由將補償款節流,稱是村集體所有的財產,不能下發。但村委會有此職權決定補償款的發放嗎?

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徵地補償款嗎?

一、村委會有權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可見,管理本村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是村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但該職權僅僅限於管理的權限,不能做擴大的解釋。

二、徵地補償款的使用由村民會議決定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上述事項。

可知,對於承包地的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者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委會作為執行實施的機構只能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本身無權決定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