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拆遷協議不滿意如何維權
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可以反悔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斷如下:第一,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後,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即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合同後,發現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問題發生爭議,可以提起訴訟。
實踐中接觸到很多類似案件,大多都因舉證困難而落入被動。這也給了我們一個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必須等雙方談妥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並製作好合同後,再行簽署。
三、拆遷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發現房屋不在拆遷範圍
因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許可範圍之內,故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其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拆遷人故意隱瞞拆遷範圍,意圖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遷,應當對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拆遷人可以在委託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後,通過法律調查以確認房屋不在拆遷範圍之內,確定徵收拆遷項目的實質範圍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取走後修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已經生效,雖然被拆遷人可以主張這份合同被拆遷方動了手腳,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前,拆遷人可以以這一紙合同,啟動後面的程序,要求被拆遷人搬離涉案房屋交付拆遷人拆除。這對被拆遷人是極為不利的。
這提示拆遷方儘量要求當場簽字蓋章,然後將自己那份協議妥善保管。雙方在協商談判過程中,被拆遷人也可採取法定的錄音、錄像等手段來保留雙方口頭約定的證據。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為要挾,強迫被徵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脅迫”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舉證嚴重困難的事實,多數案件都存在敗訴風險,再次就是法院基於保護交易的考量,在無嚴格、合法、有效證據的情況下,駁回當事人受到欺詐脅迫的主張。
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兩種: (一)指除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外,10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簽訂的合同是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過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產生效力。
實踐中由於經法院特殊程序的認定極其複雜,證據的完備程度、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能力都存在着極大的不確定性,建議大家儘量謹慎,不要等到簽訂後再去補救。
七、繼承房屋,繼承人之一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無效
繼承房屋的產權情況較為複雜,房屋為共有。關鍵點在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拆遷人與其中部分共有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
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僅與部分共有人協商安置事宜,且在無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託書及未聽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部分共有人簽訂了協議,該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部分共有人在無其他共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與拆遷人簽訂的協議,依法應確認無效。
八、可以適用以下幾種情況來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的:
1、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該協議的主體一方不是法定的拆遷主體。(如拆遷指揮部、無委託關係的主體等)
3、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
4、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
5、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
6、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相互勾結,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拆遷協議。
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而實施的拆遷行為。
本站小編提醒您:當被拆遷人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對協議的主體和內容進行確認,例如房屋回遷時間、異地安置房屋交付時間和安置地點、違約責任等關鍵問題。否則當對方承諾的條件不能實現時會出現像踢皮球一樣讓被拆遷人找來找去,所以出現推諉情況,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失時,切不可依賴於拆遷方的作為義務和口頭承諾等,因為拆遷方常用一定的口頭承諾等拖着被拆遷人,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就是拆遷方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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