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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被少批多佔的案件怎麼定性?

一、農村土地被少批多佔的案件怎麼定性?

農村土地被少批多佔的案件怎麼定性?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少批多佔的,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二、以租代徵的方式非法佔地如何維權

以租代徵”行為不僅是嚴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也是違背土地管理、違背國家長遠利益的一種行為。《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要經過土地徵收程序,土地徵收有着嚴格的審批程序。因此,以租代徵是嚴重違背土地管理法的行為。

為此,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和《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要求依法嚴肅查處“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以租代徵”屬於非法佔地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該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築物、恢復土地原貌,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少批多佔農村土地的行為,顯然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我國刑法中的相關條款來進行處理,但如果涉及的面積不大,或者不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可以按照行政處罰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處理,一般處拘留或者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