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農民怎麼承包農村土地?
一、怎麼承包農村土地?
《土地承包土地法》第5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24條規定: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另外,該法第25條也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可以明確的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非因合法事由,非經合法程序,發包方都不能單方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的承包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承包,一種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兩者承包農村土地在程序上有不同的要求。 《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24條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另外,該法第25條也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可以明確的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非因合法事由,非經合法程序,發包方都不能單方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可以用於種植生產作物,可以用於畜牧業,漁業等等,只要承包的了土地,那麼承包方就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對土地進行使用,用於什麼都可以自己來決定。農村土地特有的承包方式,城市是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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