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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受傷賠償嗎

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受傷賠償嗎

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受傷賠償嗎?

當然需要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護理誤工費、社保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採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縫合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和疼痛費、各類複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哪怕是致人輕微傷都會產生相應的賠償項目,如果是輕傷或者是重傷的話,不僅要賠償,甚至有可能整體賠償的數額都是比較多的。況且,主要責任人對受害者進行賠償這是理所應當的,不可能因為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就可以免去刑事責任了。不遵守交通規則要付出的法律代價,肇事人自己沒有可以選擇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