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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政府徵地有什麼要求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應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徵地主體的唯一性。徵地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是在國家與集體所有者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
(2)徵地行為的行政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現土地所有權的轉換,雙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徵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府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3)徵地條件的補償性。國家建設徵均集體土地,簍對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經濟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包括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徵用其他土地的,應當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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