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申報程序及材料

土地徵收的法定程序問題一直是司法理論與實踐都廣泛討論的一個問題,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那麼,土地徵收申報程序及材料到底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材料與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土地徵收申報程序及材料


一、關於徵地報批前的工作程序


(一)徵地告知。在徵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徵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徵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徵地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同時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徵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徵土地所在 地的村、組內張貼。徵地按規定告知後,應當填寫《徵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徵地告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 修的地上附着物,徵地時不予補償。


(二)徵地調查確認。在徵地告知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 據實填寫《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以及地上附着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徵地補償安 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户或地上附着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徵地的憑證。


(三)組織徵地聽證。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就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 規定》組織聽證。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 在《徵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註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關於徵地報批材料要求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嚴格按照《江蘇省建設用地審批辦法》(蘇政辦發〔2005〕115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行預存徵地補償款制度 的通知》(蘇國土資以〔2007〕175號)的規定,組織用地報批材料的同時,應將徵地報批前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下列有關材料列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 料:


(一)《徵地告知書》和《徵地告知書送達證明》



(二)《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報批徵地材料中的《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為擬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土地調查結果的彙總表,擬徵各農户土地地類、面積和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的分户確認表,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參照此表制訂,填寫並確認後留存(歸檔)備查。



(三)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提供聽證筆錄、聽證紀要或聽證情況的説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