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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及安置補償的正確程序是怎樣的?

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安置補償的正確程序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及安置補償的正確程序是怎樣的?

1、建設項目確定——具體建設項目由發改部門審批。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建設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土地徵收申請、審查——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徵收土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權限,做出批准徵收土地的決定。

4、徵收土地公告——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5、徵地補償登記——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6、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聽取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8、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9、支付徵地各項費用——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

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及安置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計算被徵收的耕地的補償款時,參照以下公式: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土地補償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2、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助費

法律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款的計算標準各地區有其具體規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

計算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時,參照以下公式: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被徵收的耕地數量÷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每公頃(十五畝)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的標準。”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