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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過户如何辦理?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過户如何辦理?

劃撥土地使用權過户如何辦理?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轉讓申請。劃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個階段為辦理出讓手續階段。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則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致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個階段為登記階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後,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一)行政干預性強。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着密切聯繫,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後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衝擊。

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二)不對稱性。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着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償性。

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並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需要轉讓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之後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先做出轉讓申請,然後辦理轉讓手續,最後做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