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説明書是什麼?
一、土地糾紛説明書是什麼?
土地糾紛説明書的雙方當事人關於具體發生糾紛的原因和雙方的訴求做出明確的説明。發生糾紛之後的處理方式如下所述。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後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2、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採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
3、調解,調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或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並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文件(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文件、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説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後,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等項目。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並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後,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4、行政裁決,裁決的程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當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調解不成的,即進行裁決。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着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4、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
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轉讓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證(正本);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或者贈與書(經公證),或交換協議書,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合法方式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證明等;
5、雙方或多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
6、同一建築物分割轉讓(如商品樓房分層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應提交規劃部門的有關文件以便計算房屋權利人分攤的土地面積;屬劃撥土地的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往地價款、補簽出讓合同並提交相應文件;
7、屬土地分割轉讓的提交規劃部門的規劃文件或轉讓地塊的規劃要求;
8、軍隊空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持批准補辦出讓文件和軍隊土地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9、提交具有資格的地產評估機構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報告書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確認書;
10、地塊開發投資或建築物資產淨值財務報告;
11、市政道路規劃網絡圖;
12、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請(1天)
1、窗口收件人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資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
2、給受理的申請編號併發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資料,受理日期並編號。
(三)、初審(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資料負責到檔案室進行查核,在5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籤復。
1、審查人員審查上述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規定以及省、市和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
2、審查人員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駁回轉讓申請。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2)權屬來源的性質是不許轉讓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徵用、拆遷範圍內的和不符合城市規劃的;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設立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包括徵地協議未全部兑現的),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達不到建設用地條件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
(9)轉讓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屬行政劃撥的(即未註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門批准,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地價款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
(10)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或受讓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
3、實地勘察。
4、屬於地塊分割或面積變化的由局測量隊提供定線作業表和宗地圖。
(四)審核(3天)
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經所領導審核不合格的,轉窗口覆函不同意辦理轉讓手續並退文;審核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交易所根據局領導的審批意見,將批准文件資料轉交地籍科(屬成片開發土地的先報市政府評審)。
(五)繳納税費
經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部門繳納税費,申報人應及時將完税或免税證明提供給地產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據上述文件資料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七)立卷歸檔
在當代社會發生糾紛之後並不可怕,重要的是怎麼樣來解決。比如説現在很多人在土地使用權流轉過程當中,很容易發生一些侵權方面的糾紛,此時就可以請政府在其中進行調解,但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將自己的土地糾紛做出明確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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