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程序是什麼?
一、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程序是什麼
1、申請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4)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的事項和權限。
2、審查
區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3、受理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區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調查取證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區自然資源局提供下列有關證據材料:
(1)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憑證;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爭議的主要內容;
(3)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區自然資源局印章後生效。區自然資源局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區自然資源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6、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調查處理意見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3)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法規等依據;
(4)擬定的處理結論。
7、送達處理決定書
二、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權限
土地權屬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區人民政府處理。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所在地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1)土地侵權案件;
(2)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4)土地違法案件;
(5)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綜上,在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時,其程序應當是當事人先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由區自然資源局區進行審查,經過受理、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調查取證、調解之後,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最後送達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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