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糾紛訴訟費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糾紛訴訟費規定是什麼?
屬於財產案件,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
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
除了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二、訴訟費交納範圍是什麼?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在當代社會,人們的法律意識相對來説還是非常高的,所以發生一些糾紛之後並不會採取武力方式解決。而是採取法院訴訟的途徑解決,此時也是需要繳納一定訴訟費用的,通常情況下就是按照爭議的標的的額度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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