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確權問題已經正式的告一段落,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以後的管理將更加規範統一,而與之伴隨的就是各農户也已經開始關注自己土地的使用年限問題。在以前我國有些農户的心目當中是沒有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概念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農民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農民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農村土地確權證確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以確權登記證載定年限為準,按現行的法律與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年,從簽訂承包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
現在的土地確權,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及頒發經營權證,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徵用,但應就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因為農民土地當中多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幾乎是永久的。而耕地農業用地的承包期限確有時間限制。一般情況下都是30年,而林地的承包期限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簽訂70年的。在承包合同當中,土地使用年限不應該超過國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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