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流轉怎麼登記?
一、集體土地流轉怎麼登記?
集體土地流轉需要前往土地管理局進行登記,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家庭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適用:
按照法律規定,家庭承包經營權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實踐中,承包方不同意就不能認定轉讓合同有效。對此,承包經營權人無反制手段,影響了承包經營權人轉讓權的行使。對這一規定是否應當取消,在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為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財產權利和農業生產的自主權,應當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無需發包人同意。否則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相沖突。大多數觀點認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只要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方與他人簽訂的土地承包權轉讓合同就應無效。這是由發包人處於土地所有人的地位所決定的,而且發包人的依法介入,並不影響承包人的依法自主,並不影響承包人依法支配承包土地的權利,不改變土地成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並不是要限制承包經營權人的流轉自主權,其主旨在於保護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貫徹農地保護政策。因此,只要轉讓不損害承包方的利益,不危害農地保護政策,即使發包人不同意,也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實踐中,主要是通過審查發包方不同意的理由是否合法來判斷轉讓合同的效力。
二、土地承包法律規定是什麼?
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主要法定理由有:承包方尚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人來源的;轉讓合同違反自願原則的;改變農地的農業用途的;受讓方不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的;不具有農業生產能力的等。至於流轉的期限超過了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的,則屬於超出部分無效,而非整個轉讓合同無效的理由。如果發包方沒有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當然,現行法律將受讓方資格嚴格限定在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中是否妥當,殊值探究。
土地轉讓的前提條件是土地承包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再承載保障承包人基本生存的社會保障功能,他僅僅是作為承包人的全部財產權的一部分而發揮作用,與其他可自由處分的財產一樣,並無特別、神祕之處,其受讓人是否為農户並不損害原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同時,轉讓給農户之外的人也不會損害我國有關土地的基本政策:基於地少人多的基本國情,對農用地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農地轉讓只要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損害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就不會危及我國的農地政策。而且,放開土地轉讓的受讓主體,有利於承包人實現財產權,有利於促進農地向着種田能手及大户集中,有利於工商業反哺農業,從而在促進農業生產力的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況且,沒有明確禁止其他受讓主體,有關受讓方的規定不應理解為限制性規定,而應解釋為是對實踐中常見的主要受讓人的概括。因此,司法實踐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不應再以非農户為由否認轉讓合同的效力。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集體所擁有的土地完全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並且對這部分土地在進行轉讓的時候,必須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流程來完成。比如説可以通過書面合同簽訂的方式來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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