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過錯還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嗎?
一、男方的過錯還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嗎?
對於夫妻離婚系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一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直接裁判有過錯方少分財產,
二是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平均分割共同財產。
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即使是因一方過錯導致的離婚,那麼也是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的,更不用説讓過錯方淨身出户了。
二、可以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情況: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一方過錯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法定過錯行為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該按照哪些原則分割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過錯方一般也是可以分到財產的,但具體數額一般就會比受害方的要少一些,但具體的處理方法就會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所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不要協商好,避免兩個人引起不好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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