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流轉註意事項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流轉註意事項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流轉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嚴把集體土地流轉的關口,嚴格執行一户一基制度,對宅基地流轉註入方要必須符合條件,可以申請用地,土地用途只有是住宅,流出方必須保證以後不再申請用地。
2、集體土地流轉必須實行陽光操作,土地流轉雙方必須寫流轉申請,簽訂流轉合同,經村組代表大會同意,報國土部門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方可進行流轉,不得私下交易,暗自操作。
3、建立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秩序,形成規範的申請,審批、登記、發證制度,要執照審批程序,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4、加強執法檢查,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不規範,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嚴格查處,嚴厲打擊。
二、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程序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程序: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流轉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繫電話等,由村流轉信息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報送。
(2)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並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姓名、單位、需求面積、地類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經營項目、聯繫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我國的集體土地是我國的農民的共同所有的,此時無論是要對集體土地進行何種的處分,都是要經過集體的商討的,我們應當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注意相關的集體土地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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