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用地主體的含義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是對土地使用的一種權利,是土地所有權的象徵。關於土地使用權的使用主要是把土地進行轉讓,出租等方式來獲取自己的收益,國家法律對於土地使用權這方面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土地使用權用地主體的含義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權用地主體的含義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個人可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但是,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應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享有該項權利。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取得方式為拍賣、招標、協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國家可將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人股作為對企業的投資,國家對企業享有相應的投資者權益(股權),企業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外,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行文至此,土地使用權用地主體的含義主要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出讓土地所有權的年限,這三個方面,具體的細節文章中已經詳細的説明了,國家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在此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疑問,你可以之間來電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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