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土地改變了用途,承包到期返還時怎麼處理?
處理此問題的法律政策依據:《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2005〕166號)要求,嚴禁"以租代徵"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受讓、租用等方式違法佔用農民集體土地用於各類非農業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國家允許單位和個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用於農林開發或參與農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治理開發,禁止以徵收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果園"、"莊園"等農林開發。用於農林開發的農民集體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對擅自通過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非法批准"以租代徵"用地項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依法對"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處理後,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必須附具對違法違規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徵地補償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有關地方要做好羣眾工作,依法保護農民集體和農户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門對“以租代徵”行為進行了糾正,應當將土地返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確有需要將土地依法徵收或者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要求依法補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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