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使用類型有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使用類型有什麼?
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法不同,也就決定其權利的不同。由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換句話説,可以進入市場。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則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享受同樣的權益。
二、無證危害
1、難以知曉設定抵押權的情況
有些房地產開發商由於資金不足,便用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到銀行做貸款抵押。而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購房人如果不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就不容易瞭解到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也就無法及時規避風險。一旦房地產開發商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依法拍賣該土地使用權,並從價款中優先受償。而此時房地產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維護。
2、難以發現開發商違規用地的事實
有些開發商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在建設用地手續不全甚至沒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就進行房地產開發。購房者不注意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就無法發現自己購買的是無土地使用權的違規建築。此時開發商或是逃之夭夭或是無力賠償,最後受損失的還是購房者。
3、無法進行二手房交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上市交易,必須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許多業主在進行二手房交易時,方才想到去找開發商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此時開發商多已人去樓空。這就給想要交易的房主帶來了很大麻煩,也影響到了二手房市場的發展。
如果公民在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使用税後,是可以依法使用國家土地的,為了保障和規範公民的使用權,也是要及時的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在土地使用權證上也會寫明土地的具體類型以及使用的期限,如果土地的使用權到期後,當事人也是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續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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