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的程序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的程序是什麼?
依照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經過下列審批程序:
(1)確立房地產開發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控制指標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房地產業發展對土地的需求,在保證土地供需平衡基礎上提出的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控制指標。一般包括國家級控制指標和省級控制指標兩個層次,又分為長期、中期和年度控制指標三種。
(2)制定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控制指標,結合當地的房地產開發對土地需求的實際情況,分年度擬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一般包括出讓項目的名稱、投資開發建設規模。投資總額、開發用途、出讓地塊的幅數、總面積數量及出讓土地的種類等等。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3)擬定具體出讓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等,共同擬定出讓地塊具體方案,編制出《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使用出讓合同》(草本)等。如採用招標或拍賣方式,還須擬定相應的法律文件。如擬出讓的土地屬集體所有,還要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屬舊城改造用地,還要擬定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4)正式報批。上述出讓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正式報批。年月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政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准權限與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批准權限相同。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權出讓經依法審查並獲得批准後,即可進入操作程序。其操作必須嚴格依下列法定程度進行:
(1)出讓方採取協議、招標或拍賣方式確立受讓方。
(2)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隨後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出讓方向受讓方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至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受讓關係正式成立。文章源自於網絡,具體去相關部門諮詢。
審批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必經流程,各地的國土資源部應該嚴格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的條件,對相關人員遞交上來的審批材料進行審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並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的話,相關人等都是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材料遞交上去以後,整個審批的程序都是在政府部門之間相互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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