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的程序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到受理窗口申請登記。
2、地籍股辦理權屬調查和審核,需要進行地籍測繪的,由申請人自行委託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測繪。
3、到窗口辦理,資料齊全的立即受理。
4、對已批准的事項辦理登記。
5、頒發土地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注意事項有哪些?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更正登記,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註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後,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係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三、辦理異議登記的時效是多久?
對符合條件的異議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於受理之日起1日內將異議事項記載於登記簿。自受理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人未向登記機構提交能證明其已向法院起訴的相關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失效後,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土地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依法辦理。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登記包括變更登記、異議登記幾種,對於土地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提交申請材料後,土地局進行審核複查,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頒發土地證。如果超過時效沒有提出的,異議登記失效,當事人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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