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老公死了怎麼辦離婚
一、一般來説老公死了怎麼辦離婚
不用離婚。當事人的配偶已經去世,那麼其婚姻狀況就是喪偶。那麼當事人在喪偶後,那麼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也隨着對方的去世而消除。當事人不需要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配偶的死亡證明,就是其無配偶證明。
在我國,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是指雙方都在世,但是由於感情破裂,而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新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的新規定有如果雙方一致同意進行離婚,並且對於撫養權以及財產分割共同商議出一個一致的結果,那麼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離婚登記。同時還需要滿足經歷了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的條件,才能夠成功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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