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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律師解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1、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2、損失累計100萬元以上的;
3、給投資人、債權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停產、停業、倒閉、破產等嚴重影響的;
4、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五、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數額巨大”,是指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後果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經濟損失累計100萬元以上的;
(2)給投資人、債權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停產、停業、倒閉、破產等嚴重影響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人以上的股東、債權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股東、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300萬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