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辦理程序
1、“換髮”。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的應予換髮。
“換髮”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承包方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申請書和需要換髮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申請人持有二輪延包合同書。
(3)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將申請書和需要換髮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審核。經審核後,並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5)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換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後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符合規定後,上報市政府審批同意,並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註明“換髮”字樣,發給承包户。
2、“補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二輪延包時,應該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現重新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2)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已納入集體土地統一管理,並登記造冊,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3)二輪延包時,採取家庭平均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一直未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
(4)承包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遺失的。
(5)其他“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情形的。
“補發”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承包方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發”申請書。
(2)申請人持有生效的二輪延包合同書。
(3)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將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報送鄉(鎮)經管站審核,並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5)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面申請(後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註明“補發”的字樣。
3、“變更”。是指承包户之間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因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喪失的;或者錯誤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變更登記的。
變更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承包方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持二輪延包合同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村委會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發包方)證明材料,主要是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審核。經審核後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6)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後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和承包户交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增減變動欄目填寫增減變動地塊名稱及面積,並在證書上註明“變更”的字樣。
4、“收回”。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
(2)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4)全户消亡,應依法收回的。
(5)無承包經營權,而非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
(6)其他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由村委會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收回。
(2)由村委會寫出書面申請並註明收回理由。
(3)將書面申請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併報送鄉(鎮)經管站予以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後附有關證明材料一式兩份),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上報的有關證明材料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記載。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5、“註銷”。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變更”或“收回”的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的,由市人民政府(發證機關)註銷該證(包括編號),並予以公告。
“註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註銷”書面申請。
(2)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後,要深入承包户進行調查核實,在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後,認定確屬“註銷”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3)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由市農業局經管站調查核實,並收集相關證據。符合“註銷”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下達“註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決定,並予以公告。屬“變更”情形注證中部分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地塊,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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