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要交什麼税
納税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納税的種類有很多種,土地出租的時候,也是要進行納税的,而且偷税漏税的行為也是受到相應的懲罰的。那麼,土地出租要交什麼税呢?法律上有什麼規定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知識的介紹。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概念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出租要交什麼税
1、營業税5%;
2、城市建設税7%(縣級為5%);
3、國家教育費附加3%;
4、地方教育費附加2%;
5、出租合同印花税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税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問題,原國家税務局在(88)國税地字第015號《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明確:“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同時還明確,凡在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按規定免予徵税外,不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所有土地,也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税,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這些規定清楚地表明,管理區既擁有土地使用權而且出租給你們並收取租金,自應履行納税義務,承擔應納土地使用税税款。
綜上所述,關於土地出租要交什麼税,我們要注意,在進行納税的時候,一般是要包括營業税、城市建設税、出租合同印花税等幾種税款的,土地使用税一般是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或者單位進行繳納,而且,一定要嚴格履行納税人的義務,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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