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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主體是什麼

土地的種類不止一種,有集體土地,也有國有土地,無論哪種類型的土地,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土地少不了的就是簽訂轉讓合同,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主體是誰,大家可能瞭解的不是很多,但是在簽訂轉讓合同,必須有轉讓主體的,接下來,小編就告訴大家這個主體是誰。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主體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主體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代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自然人個人可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但是,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應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享有該項權利。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為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目前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已基本採用拍賣、招標、掛牌方式。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

國家可將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作為對企業的投資,國家對企業享有相應的投資者權益(股權),企業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4、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與限制。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目前採用拍賣、招標、掛牌方式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欲改變土地用途,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2]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土地轉讓的過程是十分的嚴格的,大家可以根據轉讓的要求,簽訂轉讓合同,確保主體明確,確保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得到明確,當然,大家在明確主體以後,就需要確保合同的內容完整,確保合同的內容能如期履行,完整土地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