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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權屬獲得的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權屬獲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權屬獲得的方式有哪些?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二、《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的年限及方式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涉及到土地使用權權屬獲得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