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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農用土地使用權限是什麼?

一、廊坊農用土地使用權限是什麼?

廊坊農用土地使用權限是什麼?

按照民法理論,財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可以表現為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 一種是物權關係,一種是債權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形式,應屬於何種性質呢? [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源於其權利產生上的連帶性。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對價是按合同或發包人的意思完成承包指標,而不是單純給付承包費。故依據聯產承包合同,發包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標的物仍有很大支配力。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債權性源於其內容欠缺物權法定,物權法定原則為物權法中的基本原則,是區分物權、債權的重要標誌。物權法定不僅要求物權名稱法定,還要求其內容法定,以保證物權之實。物權雖源於債權合同,但物權的內容應由法律予以明定,而非基於債權合同的條款約定。否則或是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明,或是不能發揮有益物權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對不動產穩定利用的實質。我國現實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和保護均繫於承包合同,此有悖於物權法定內容要求。

再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源於其轉讓的有限制性。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是物權人有權自主地轉讓其權利,而無須他人的同意或協助。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 “承包人將承包合同轉讓或轉包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並不能擅自改變承包合同的生產經營等內容,否則轉讓和轉包合同無效。”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方式完全是一種債權上的轉讓方式。

最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源於其公示上欠缺物權法定。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用益物權的設定、移轉和消滅,非經登記不能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公示,即是對其設定、變更和消滅予以登記並獲得物權效力的必要制度。現行的農地使用制度既欠缺法規的完善調整,其公示登記制度更無從談起。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限包括户主可以在土地實施相關產業的生產,也可以通過户主與相關發包方簽訂相關合約進行轉讓承包活動。但是農村的土地不得私自進行轉讓,不能夠轉讓非本村居民,不能用作商業用途等有着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