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空間權歸誰所有?
一、土地上空間權歸誰所有?
我國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上下空間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
在傳統的土地法律理論和制度中,“誰擁有土地便擁有土地上下的無限空間”,土地所有權的效力範圍以地表為中心延伸至上下垂直的空間。作為財產權利客體的土地在物理屬性上雖可區分為地表、空中、地下三部分,但在法律理論和社會觀念中,卻是三者合為一體而被所有和利用。
二、土地空間權的概念有哪些?
1、空間權就是公民或法人對土地表面上下一定範圍內空間的支配權。它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延伸。
2、空間權即空間利用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利用地表上下一定空間,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3.指在空中或地中橫切一斷層而享有的權利,或者説是對土地地表之上下的一定範圍內的空間享有的權利。就性質而言,空間權屬於不動產財產權之一種。
三、土地可以轉讓使用權嗎?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是可以分地表、空中和地下,但不管是哪一種土地的所有權都會歸國家所有,公民也只有使用的權利,如果要對此土地進行轉讓的話,那麼也需要得到當地政府的同意才可以實施,所以,土地是歸集體也非歸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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