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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一、別墅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別墅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別墅土地使用權屬於購買者,依據房地產物權之法律屬性,即房屋(包括別墅)與所附土地之權利具有統一性,簡言之,房屋屬於誰,相應所附的土地權利亦應屬於誰。購房者購買別墅,所購得的不僅僅是別墅(房屋所有權),還必然包括所附的土地和花園(土地使用權)。別墅交付後,開發商原先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已連同別墅一併轉讓給業主們所有。因此,開發商開發的別墅,一經售出轉讓,其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別墅花園,將為小區業主們所有,開發商不再享有小區土地(含公共花園,公用道路等)的任何權利。 故,別墅的花園屬於業主,開發商無權支配。

別墅的土地使用權不同於多層及高層房屋,多層、高層房屋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也是由業主所有,但由於多層、高層房屋立體空間之特殊性,它不便於也不可能劃分哪塊土地使用權是屬哪一户業主的,因此,多層、高層房屋的小區之土地使用權只能為小區業主們所共有。而別墅、特別是獨幢別墅與之不同,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之權利可以為各幢別墅之業主單獨所有,別墅毗鄰的花園也可以作為私家花園由業主單獨享有。因此,別墅小區之土地使用權享有方式,既可以和多、高層房屋小區一樣,採用共有方式;也完全可以劃分為各個業主單獨享有。

二、法律的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不管是別墅還是普通類型的房屋,購買者者從開放商處購買之後,就享有該住宅土地的使用權。只不過對於別墅,由於民事主體支付的費用較多,故而可以使用的面積相對也較多,若是開放商沒有土地的使用權,也是不得售賣別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