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後另一方反悔稱受欺詐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 合同履行後另一方反悔稱受欺詐可以解除合同嗎?
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已經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已經全部完成,不能再進行解除。你如果有對方脅迫你的確實證據,可以到法院訴求認定是可撤銷合同,然後雙方返還原合同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時,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3、因欺詐而訂立的。所謂欺詐是指行為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4、因脅迫而訂立的。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所謂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主動撤銷該合同。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關於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做出了與民法典不同的規定,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民法典規定為無效,民法典規定為可撤銷,如果損害國家利益才為無效。民法典是民法的特別法,也是新法,因此應以民法典規定為準。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就是合同履行後另一方反悔稱受欺詐可以解除合同嗎的相關回答以及合同無效的情形、仲裁機構撤銷合同的情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而言之,一般履行完畢的合同已經終止,不能再進行解除。如果以欺詐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為無效合同,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欺詐行為都導致合同無效,其他的因欺詐而訂屬於可撤銷的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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