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嗎,什麼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一、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嗎?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但是,該五種情形是賦予守約方的合同解除權,違約方無權行使法定解除權。故違約方無權主張解除合同,在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院應判決違約方強制履行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作為違約方,雖然不能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但是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強制履行成本過高的情形下,強制履行顯然是非理性的選擇。違約方可以以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換取對合同義務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該條規定的情形時,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應予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而筆者也認同第二種意見。
一般來説,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願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
二、什麼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形式分為法定解除、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
①法定解除是由於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前,發生了法律所規定的事由,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②協議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解除達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
③合同的約定解除則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條件與情況做出約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一旦出現合同所約定的事由或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來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嗎?什麼情況可以解除合同?本站提示,雖然一般情況而言,違約方是無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在具體的情況中,若是涉及到合同的運行會導致雙方都無利可言的話,法律也有“例外”存在,這個時候,任意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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