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國家會無償收回嗎
近些年來,我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一直是公眾關心的一大問題,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商業、娛樂、旅遊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那麼我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國家會無償收回嗎?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類型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裏所説的4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和70年。
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而這裏面耽誤的兩三年或者十幾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裏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呢?關於此問題,目前還沒有執行的實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滿之後續期的問題不用擔心,但是,目前尚無關於續期的細則,是免費續期還是收費續期,收費標準是什麼,都沒有定論。而商業用地屆滿之後的續期,則無明確的規定。
以上就是對於我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國家會無償收回嗎這一問題的解答,同時也要體行大家,在購買房產時要注意房屋的用途及其土地使用權年限,還有其土地使用權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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