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出讓金有關係嗎?
一、土地使用年限出讓金有關係嗎?
土地使用年限出讓金有關係,一般是年限越長出讓金越多。在我國城鎮地區不論是住宅用地還是商業用地,只要土地使用權年限期滿政府將無償收回,也就是説我們手中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限制的。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的解決辦法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為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眾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三、我國的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 倉儲用地50年;
6、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不管是住宅類型的土地還是建設用地,使用由於沒有所有權,故而都是有年限規定的,由此公民在獲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出讓金一般也是根據剩餘年限來確定的,剩餘年限越長,公民需要支付的費用相應的也就越多。具體支付多少,由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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