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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雖然在我國一般來説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農村土地一般都是分派給村集體的,雖然人民對於土地是沒有所有權的。但是人民是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對土地進行承包經營的,那麼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規定了哪些方式?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2021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一、家庭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

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二、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土地最早的改制方式,一直被沿用到今日,可以説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方式中家庭承包的方式佔據了很大的篇幅,可見國家對家庭承包方式的重視。當然其他的土地承包方式也同樣的存在,只是比起家庭承包來説使用的可能會少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