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讓土地的方式適合那類用地
政府出讓土地的方式及適用土地類型如下:
1.招標。適用於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或其他綜合目標的;和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可能僅少數單位或個人有受讓意向的土地。
2.拍賣。適用於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
3.協議出讓。適用於工業用地;市、區政府建設的社會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衞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用地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軍事用地。
4.掛牌出讓。適用於競爭性不強的經營性用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55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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