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公司的類型變更包括哪些
其實我國的公司把公司變更的分類還是相當細緻的。因為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公司的變更其實也不僅僅是針對公司的經營模式發生改變,公司變更的種類是非常多的,並且不同的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流程都是不一樣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中公司的類型變更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中公司的類型變更包括哪些?
1、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註冊資本的變更。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3、公司經營範圍的變更。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住所的變更。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6、公司類型的變更。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反之亦然。
二、公司的相關登記
1、公司分立、合併的登記。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2、公司的登記。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3、公司被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三、公司法人申請變更登記須遞交的文件、證件:
(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當中對公司變更的類型主要包括註冊資本變更,經營範圍變更,住所變更,公司類型變更等六大類。公司在進行變更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到我國的工商局進行辦理,大家在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對公司進行何種類型的變更,要注意準備好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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